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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印发《食盐专营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0/11/26 16:10:2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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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 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在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在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 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食盐专营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食盐专营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根据违法行为情形不同,予以相应处罚。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提供的2年内生产销售记录不准确,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提供的2年内釆购销售记录不准确,能够重新补正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提供的2年内生产销售记录不准确,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提供的2年内釆购销售记录不准确,无法重新补正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不能提供2年内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能提供2年内釆购销售记录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根据违法行为情形不同,予以相应处罚。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许可证书上明确的经营范围)销售食盐数量在10000公斤以下。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许可证书上明确的经营范围)销售食盐数量在10000公斤以上20000公斤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许可证书上明确的经营范围)销售食盐数量在20000公斤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吊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五、对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根据违法行为情形不同,予以相应处罚。
 

  1. 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数量在100公斤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数量在1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数量在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六、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根据违法行为情形不同,予以相应处罚。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数量在1000公斤以下的,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数量在10公斤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购进食盐,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10000公斤以下的,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数量在1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购进食盐,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数量在10000公斤以上的,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数量在100公斤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购进食盐,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七、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食 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聘用相关人员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一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规聘用还在行业禁入期内相关人员,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行政处罚。
  2.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规聘用还在行业禁入期内相关人员,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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